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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政策与保障措施 (一)切实增加对基础研究的投入 对基础研究的投入是对国家未来竞争力的战略性投资。健全中央财政投资基础研究的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国家财政对基础研究投入的主体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投资基础研究和自主开展基础研究;鼓励社会力量对基础研究的投入。把基础研究作为科技投入的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大投入力度,使基础研究的投入在“十一五”期间有明显的提高,为落实《规划纲要》确定的基础研究战略任务提供经费保障。 (二)加强统筹协调,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加强国家科技管理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调。学科发展布局和基础科学前沿领域的研究工作以基金委为主统筹安排;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中基础研究和重大科学研究专项计划主要由科技部负责统筹安排。进一步加强基础研究计划与其它计划的衔接。优化基础研究项目、人才、基地,自由探索性研究和定向性研究的经费配置。在加强竞争性项目经费投入的同时,加大对人才和基础研究、公益类科研机构的稳定支持力度。设立专项经费,支持科学研究的基础性工作。加强基础研究经费的预算和使用管理,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三)营造有利于原始性创新的环境和文化氛围 加强科学创新文化建设。倡导热爱科学、淡泊名利的良好风尚;鼓励勇于创新、宽容失败、敢为人先的拼搏精神;弘扬“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提倡开展平等的学术批评与学术争论,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文化氛围。 改进和完善基础研究评价体系。贯彻落实《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和《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两个文件的精神,建立健全基础研究评价体系、科学研究信用体系和科技信用管理体系;规范基础研究评价工作,重视质量,鼓励高质量论文、高水平专利和有显示度的国际奖项,克服浮躁和急功近利;坚持实事求是,追求客观真理;倡导良好的科研道德,增强科学家的社会责任感,反对任何形式的学术不端行为。 加强基础研究的宣传与普及。及时、准确地发布基础研究重大进展,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科学方法、科学知识,促进公众对基础研究的理解、关心和支持,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 (四)加强基础研究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加强基础研究国际合作,充分利用国际科技资源,大力支持以我为主、实质性、高水平的国际合作研究。 积极参与国际大科学研究计划和大科学装置建设。组织有我国特定优势的重大国际合作研究计划;鼓励我国基础研究机构与国外优秀研究机构、国际联合实验室开展长期稳定的合作;推动在我国建立中外联合研究机构和国际科学研究中心;支持在我国召开国际学术会议;支持中国科学家参与或组织创建国际科学组织;选派优秀的研究生和博士后到国际一流研究机构深造,吸引国外研究生、博士后来华学习、研究,以多种方式吸引海外优秀华人学者为国服务。 (五)推动地方基础研究的发展 充分调动地方开展基础研究工作的积极性,建立和完善地方基础研究项目、人才和基地体系;鼓励地方政府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投入,根据经济发展状况,有条件的地方应设立地方自然科学基金;加快省部共建的科学研究基地建设,规范地方重点实验室的考核、评估体系,加强地方重点实验室的管理;积极发挥国家各类地区基金的引导作用,支持和培育一批留得住、用得上的人才队伍;鼓励和引导地方积极参与国家重大基础研究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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