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预算评估评审报告内容与审核
第四十二条 预算评估评审的正式结果为预算评估评审报告,每个课题一个报告。
(一)预算评估报告是评估机构按照科技评估规范的要求,经过规范的评估程序并采用专业化的评估方法形成的预算分析评价报告。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的公正性与科学合理性负责。
(二)预算评审报告是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组织单位的要求,经过专门的评审程序,依据专家科研经验形成的预算分析评价报告。评审专家组对评审报告的公正性与科学合理性负责。
第四十三条 预算评估报告内容包括评估活动说明、课题概况、预算基本分析、总体结论等,报告附有课题预算存在的若干主要问题及其评估分析。
预算评审报告内容包括课题预算分析、评审结论及评审活动说明。评审报告中除体现评审专家组的一致意见外,还必须对评审专家的不同意见做出说明。
评估评审报告中应对评估评审活动的目的、范围、依据、标准、方法、数据信息有效期等主要内容进行说明。政策性问题、涉及较大预算额度或预算编制可信度的重大问题必须在评估评审报告中反映。
第四十四条 评估评审报告内容描述应该用词规范、文字清晰、语义明确,依据具体而充分,结论严谨,便于相关用户阅读理解;报告中预算评估评审数据应满足平衡关系,数据调整意见应与文字意见相符。
第四十五条 评估评审报告的格式应规范、统一、科学,符合国家相应科技计划课题经费管理制度的要求。
第四十六条 评估报告在提交条财司前必须经过评估主持人和评估机构负责人的审查,正式评估报告上必须有评估机构负责人签字以及评估机构公章。评审报告上必须有评审专家组组长的签字以及专家组全体成员名单。
第四十七条 在评估评审活动结束时,评估机构、评审专家组将评估评审报告提交给委托方或评审组织单位,并有义务对评估评审报告进行解释。评审组织单位在评审报告的基础上,形成评审工作总结并上交科技部条财司,评审工作总结上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四十八条 未经条财司同意,评估机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专家不得向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交评估评审报告或扩散评估结果。
第四十九条 评估评审报告主要用于为科技部条财司对课题预算的审查提供决策参考。
第七章 评估评审活动的质量控制
第五十条 评估机构、评审组织单位应建立评估评审活动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明确活动中相关各方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制定严格的评估评审管理制度,规范、科学地开展评估评审活动,以保证科技计划课题预算评估评审活动的质量,切实发挥评估评审活动对课题预算决策的咨询作用。
第五十一条 评估活动的质量控制应覆盖从评估准备到提交评估报告的全过程。评估机构应以《科技评估规范》、评估手册、评估方案等相关文件为依据,重点对评估合同(协议)的签订、评估活动负责人的选派、评估人员培训、评估方案执行、评估结果撰写与审查几个环节进行质量控制,应将评估活动的质量控制目标逐层分解,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和行为准则,规范、高效地开展评估活动。
第五十二条 评审组织单位应通过编制评审手册等规范化工作文档、遴选及培训评审专家、明确专家责任与任务、适当控制专家评审工作量、整理检查评审报告和提交工作总结等措施,对评审活动进行质量控制,保证评审活动的规范性和高效性以及评审质量的一致性。
评审活动应按照工作方案所安排的进度进行,在特殊情况下可由评审组织单位内部经一定程序后进行适当调整,但重大调整须事先得到评审活动委托方的同意。
第五十三条 每名评审专家每个工作日所评审的课题数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以保证专家有充足的精力对每个课题进行评审。在整个评审活动中,评审专家应全程参与预算评审工作,特殊情况需得到评审组织单位的同意。
第五十四条 为保证评审专家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评审组织单位应明确评审专家应遵守的行为准则规范,在评审活动正式启动之前予以告知,并要求专家签署相关的承诺书。
第五十五条 在评估活动中,评估机构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第三方的立场,行为规范,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一)当评估机构与被评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评估机构必须向委托方事先申明,经同意后,该评估机构方可承担课题的评估任务,并须在该课题评估报告上注明。
(二)维护被评对象的知识产权,除咨询专家外,不得向与预算评估活动无关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扩散课题申报材料。评估机构应对评估所涉及课题的研究内容、技术路线、预算方案等进行保密。
(三)应为咨询专家创造有利于专家独立、客观、公正、充分地发表意见的氛围,不得向被评单位及与预算评估活动无关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透露专家咨询意见。
(四)不得以评估事项为由以各种方式收取被评对象的报酬、费用和礼品。
(五)不得捏造或篡改课题预算申报材料和专家咨询意见。
(六)评估机构是评估结果的责任者,评估人员应加强对课题的了解和对预算材料的分析,加强对咨询专家意见的分析和综合能力,不能单纯依赖咨询专家。
(七)评估机构应当与委托方进行必要沟通,提示其合理理解并恰当使用评估报告,并声明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不得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进行误导和欺诈。
(八)未经委托方同意,评估机构不得对外发布评估结果,不得向被评对象及与预算评估无关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课题评估报告和有关课题评估结果。
(九)评估机构履行评估委托协议书中规定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在评审活动中,评审组织单位应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一)应根据条财司的委托要求开展评审活动,应为评审专家创造有利于专家独立、客观、公正、充分地发表意见的氛围,并向专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不得在评审过程中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应严格限制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和应回避人员参加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会议。
(三)不得以评审事项为由以各种方式收取被评对象的报酬、费用和礼品。
(四)应对评审所涉及课题的研究内容、技术路线、预算方案等进行保密。不得向被评单位及与预算评审活动无关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专家组或专家个人的评审意见。
第五十七条 在评审活动中,评审专家必须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负责任的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评审意见应表达明确、具体和充分。
(二)维护评审对象的知识产权,妥善保管评审材料并在评审活动结束后将其全部退还评审组织单位,不得复制、扩散与评审有关的材料,对评审所涉及课题的研究内容、技术路线、预算方案等进行保密。
(三)不得向评审组织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扩散评审有关情况。
(四)评审期间,未经评审组织单位许可,评审专家个人不得就评审事项与评审对象联系,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评审对象的报酬、馈赠、礼品和费用。
(五)当评审专家与课题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时,必须主动和尽早地向评审组织单位或评审活动负责人申明并回避。当专家难以判断本人是否符合回避原则时,应主动和尽早地向评审组织单位或评审活动负责人说明有关情况。
第五十八条 在预算评估评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评估机构、评审组织单位将有关材料分别归档,包括纸介质和电子版材料,档案保存期等具体要求按科技部档案管理和相关科技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评估,需要存档的材料包括课题计划任务书、课题预算申报书、评估手册、形式审查表、专家信息登记表、评估过程中的有关数据分析结果和咨询调研记录、评估报告及有关说明等。
对于评审,需要存档的材料包括课题计划任务书、课题预算申报书、评审手册、形式审查表、专家信息登记表、专家名单、专家承诺书、专家意见表、评审报告、评审工作总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