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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科技计划课题预算评估评审实施细则(暂行)
时间: 2009-08-31

  第八章 评估评审活动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科技部条财司负责国家科技计划课题预算评估评审活动全过程及结果的检查和监督工作,包括对预算评估评审活动的合规性以及评估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性进行监督。
  根据工作需要,科技部条财司可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对预算评估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并将其结果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
  (一)听取评估评审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口头及书面汇报;
  (二)查阅与评估评审活动有关的各类文件、材料;
  (三)旁听与评估评审事项有关的会议,对评估评审活动与既定程序、步骤的符合程度进行监督;
  (四)向有关单位及个人进行调查核实;
  (五)对预算评估评审课题进行抽查,实行重点监督;
  (六)其他适当的监督方式。
  第六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科技部条财司可将预算评估评审主要结果以适当方式进行反馈或公示。
  第六十一条 评审专家对评审活动存有重大异议的,认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问题的,可向科技部举报,科技部条财司应及时进行调查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课题负责人或课题承担单位对预算评估评审结果存有重大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限内向条财司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经科技部条财司和专业司协商后认为理由充分、有必要启动复核程序的,由条财司组织课题预算评估评审结果的复核工作。
  第六十二条 评审组织单位应及时全面地记录预算评审专家的相关信息,包括专家基本信息和信用情况,填写专家参与评审活动经历与表现记录表(格式见相关附件),在评审活动结束后,随同评审工作总结一起提交给科技部条财司,并登录到专家数据库中。
  第六十三条 科技部条财司应逐步建立参与预算评估评审的评估机构、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专家在预算评估评审中的信用记录和动态调整机制,促进评估机构、评审组织单位的良性发展,保障预算评估评审工作的顺利开展,实现对预算评估评审工作的有效监督。
  科技部条财司在采取现场监督方式时,可书面征集评审专家对评审组织单位的意见,作为考察评审组织单位信用状况的支撑信息。
  第六十四条 在评估评审活动中,专家存在违规行为的,评估机构或评审组织单位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降低专家信用、专家意见无效、取消专家评估评审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六十五条 在评估评审活动中,评估机构、评审组织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的,科技部条财司可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通报、相关课题预算评估评审结果无效或取消该单位的国家科技计划课题预算评估评审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科技部归口管理的、国家财政拨款资助为主的国家各类科技计划课题预算评估评审活动。其他科技课题的预算评估评审活动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科技部条财司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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