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4日,欧盟公布了两项关于灯具的EuP指令执行措施法规,分别为《执行非定向家用灯关于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2005/32/EC号指令的生态设计要求的第244/2009号(EC)委员会法规》及《执行非紧凑型镇流器荧光灯、高强度气体放电灯以及能够使此类灯起作用的镇流器和灯具关于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2005/32/EC号指令的生态设计要求,并废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00/55/EC号指令的第245/2009号(EC)委员会法规》。这两项法规即将于2009年4月13日起正式生效。
《执行非定向家用灯关于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2005/32/EC号指令的生态设计要求的第244/2009号(EC)委员会法规》主要涉及家用的白炽灯、卤素灯和紧凑型荧光灯产品。分六个阶段对上述产品的生态设计要求进行规定。对于透明灯,在第一阶段至第五阶段(2009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其在给定的额定光通量(Ф)下的最大额定功率(Pmax)为0.8*(0.88 +0.049Ф)瓦;在第六阶段(从2016年9月1日开始),Pmax为0.6*(0.88 +0.049Ф)瓦。对于非透明灯,第一阶段至第六阶段,Pmax为(0.24 +0.0103Ф)瓦。此外,该法规还规定了对透明灯的一些豁免情形。上述对于非透明灯的光效要求,相当于要达到欧盟98/11/EC指令中的A级能效要求;对于透明灯,第一阶段至第五阶段相当于要达到98/11/EC指令中的C级能效要求,第六阶段相当于要达到98/11/EC中的B级能效要求。这表明,从2009年9月开始,大功率的透明白炽灯(100瓦以上)由于无法达到C级能效要求,并且不在豁免之列,会逐步退市,所有能效为F级及G级的透明灯也会退市,而非透明灯中则只有能效A级的紧凑型荧光灯可以在欧盟市场销售。从2012年9月1日(第四阶段)开始,所有的白炽灯由于无法达到C级能效要求将会退市。达到C级能效的透明卤素灯可以在市场上销售至2016年8月31日。从2016年9月1日开始,除非新技术出现,欧盟市场销售的透明灯将只剩能效B级的低压卤素灯以及能效C级的带G9 或R7s灯头的灯(豁免)。这时家用灯将以高效节能的CFLs和LED灯(若LED家用得到普及)为主。
同时,该法规还对包括光通维持率、启动时间、达到60%光通量的预热时间、报废前的开关周期数、额定寿命、辐射量、过早报废率、显色指数、功率因数、6000小时灯管残存率等性能指标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制造商应提供的产品信息要求。
《执行非紧凑型镇流器荧光灯、高强度气体放电灯以及能够使此类灯起作用的镇流器和灯具关于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2005/32/EC号指令的生态设计要求,并废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00/55/EC号指令的第245/2009号(EC)委员会法规》主要规定了非紧凑型荧光灯、高强度气体放电灯以及相关镇流器和灯具的生态设计要求。其中,灯的生态设计要求主要规定了光效能(额定最低光效能值,分3阶段实施)、性能要求(主要包括显色指数、光通维持率、残存率要求,分3阶段实施)、产品信息3个方面要求。镇流器和灯具规定了最低能源效率(分3阶段实施)和产品信息(分2阶段实施)2个方面要求。
有关灯的产品信息要求,法规规定制造商应在免费访问的网站上或以其他形式提供每一种紧凑型荧光灯和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以下信息:①标称和额定功率、光通量;②标准条件下在100小时的额定光效能;③2000、4000、6000、8000、12000、16000、20000小时灯的额定光通维持率和残存率;④汞含量;⑤显色指数;⑥色温;⑦设计达到最佳光通量的环境温度等。
我国相关灯具企业需高度重视欧盟法规的新规定和要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产品出口欧盟受阻。
法规原文链接: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09:076:0003:0016:EN:PDF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09:076:0017:0044:EN: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