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卫生处理药品器械评审及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院于2008年8月至11月对总局公布的2008年准许在检验检疫系统内使用的卫生处理药品资质进行了审核,对产品质量进行了检测。对符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卫生处理药品予以保留,准许其2009年在口岸卫生处理工作中使用,对不符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卫生处理药品,取消其在口岸卫生处理
工作中的使用资格。经国家质检总局卫生检疫监管司授权,现将结果予以公布(见附件),请根据情况在卫生处理工作中选用。
附件:“2009年准许在检验检疫系统内使用的卫生处理药品器械名单”和“取消在口岸卫生处理工作中使用的药品器械名单”。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